《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貸款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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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十七條職工與原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內,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銀行申請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變更、封存或者轉移登記。
單位應當於每年6月30日前,按照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額,並報管理中心審核,作為下壹年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單位和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數額不得低於或者高於國家有關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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