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情況解決。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就壹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同債務處理。但夫妻壹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
壹方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壹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壹方死亡的,生存壹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擴展資料:
根據《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五條 夫妻壹方或者雙方死亡後壹年內,生存壹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系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壹方死亡的,生存壹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壹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壹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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