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限制業務。暫停相關單位和個人5年內銀行賬戶非櫃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也就是說,相關單位和個人五年內不能使用銀行卡在ATM上存取款,不能使用網上銀行或手機銀行轉賬,不能刷卡購物,不能通過購物網站快捷支付。
3.嚴格管理賬目。銀行和支付機構5年內不得為相關單位和個人開立新賬戶。銀行和支付機構將加大對懲戒期滿申請開戶人員的審批力度。
4.法律制裁。非法買賣個人銀行賬戶、公司法人企業賬戶,不僅可能按上述處罰,還可能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掩飾、隱瞞犯罪,甚至構成詐騙罪,可能給個人帶來牢獄之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妨害信用卡管理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信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宣傳、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