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信息主體認為征信機構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有錯誤或者遺漏的,有權向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異議,要求更正。收到異議的征信機構或者信息提供者,應當按照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對相關信息進行有異議的標記,自收到異議之日起20日內進行核查處理,並書面答復異議人。
經核實,確認相關信息確有錯誤或者遺漏的,信息提供者和征信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經確認無誤、無遺漏的,應當註銷異議標記;經核實不能確認的,應當記錄核實和異議情況。
擴展數據:
《征信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履行對征信業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可以采取下列監督檢查措施:
(壹)進入征信機構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運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檢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提供或者查詢信息的機構遵守本條例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詢問當事人以及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三)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篡改的文件和資料;
(四)檢查相關信息系統。
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被檢查和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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