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評價管理:
第二十五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評價結果公示,公示時間不應少於10個工作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最終確定的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監理企業的信用評價結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4年內,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較差”和“評價周期內從業承諾履行狀況很差”監理工程師的扣分情況,向社會提供公開查詢。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累計扣分大於等於24分的監理工程師列入“信用不良的重點監管對象”加強管理。
第二十八條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信用評價資料的整理和歸檔等工作。錄入交通運輸部數據庫的信用數據資料應經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人簽認。
第二十九條交通運輸部質量監督機構負責信用評價數據庫的管理和維護。省級交通運輸質量監督機構負責本地區監理企業和監理工程師信用評價資料的管理。
監理企業信用評價紙質資料及信用評(扣)分、信用等級等的電子數據資料保存期限應不少於5年。監理工程師的信用評價資料應不少於6年。
第三十條監理企業或監理工程師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信用評價公示結果有異議的,應按時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如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訴處理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上壹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再次申訴。
第三十壹條交通運輸部不定期組織對全國信用評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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