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首先需要確定猝死是不是意外,如果是意外那麽保險公司的意外險應該理賠,如果不是意外傷害那麽不應該理賠。他認為,其實在只需要監管部門請相關的司法機關(或者相關政府部門)對猝死作出壹個權威的鑒定,鑒定猝死是否屬於意外,或者是醫學上對猝死作壹權威的認證,什麽情況下發生的猝死是屬於意外,什麽情況下的猝死不屬於意外,這樣就可以確定保險公司意外險該不該賠。
既然保險業人士認為意外險不該賠“猝死”,那麽保險合同裏面是否都註明了呢?為了搞清楚保險公司在意外險中是否明確承保或拒保“猝死”的問題,記者對中國人壽、人保財險、中國平安和中國太保四大保險公司的意外險產品進行隨機抽查。
中國人壽的通泰交通意外傷害保險A款中並沒有對猝死屬於保險責任還是屬於除外責任明確說明,與此同時,中國人壽的附加安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中,也沒有說明猝死屬於保險責任還是除外責任。不過,中國人壽的客服人員表示,猝死是疾病導致的,跟意外沒有關系,所以不賠。與之相似,在太保財險的信用卡持卡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條款中也未列明“猝死”是否理賠。太保壽險的太平如意意外傷害保險2006款也未列明猝死是屬於保險責任還是除外責任。
對於意外傷害,中國人壽(601628,SH)在其保險合同中是這樣解釋的: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直接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
不過,在人保財險(02328,HK)的e-都市白領人身意外保險的順心保A款,條款中明確將猝死列入除外責任,其條款依據人保財險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2009版,該保險條款的除外責任中如此規定:“疾病,包括但不限於高原反應、中暑和猝死”。該公司對猝死是如此解釋的:“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於潛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礙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發現,在中國平安(601318,SH)的壹年期綜合意外險適應條款中也將“猝死”列為除外責任。
保監局明確要求保險公司在合同裏面講清楚,這對避免類似糾紛有很大好處,今後不排除壹些公司將“猝死”列入保險責任的可能,如果明確不賠“猝死”,代理人在銷售過程中也應該主動提醒客戶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