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四十五條發卡銀行應遵循以下信用卡業務風險控制指標:
(壹)同壹持卡人個人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20000元(含等值外幣),商務卡單筆透支金額不超過50000元(含等值外幣)。
(二)個人卡同壹賬戶每月透支余額不超過5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超過發卡行授予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供參考的單位月透支余額不超過65438+萬元(含等值外幣)。
(3)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存款(包括存單質押金額)的80%。(四)本辦法實施之日起新發生的超過180天(含180天,下同)的月均透支余額,不得超過月均透支余額的15%。
第四十六條準貸記卡最長透支期限為60天。信用卡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於當月透支余額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