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相應規定:
第三十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均可申請單位卡。可申請多張商務卡,持卡人資格由申請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書面指定和註銷。
每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都可以申請個人卡。個人卡主卡持卡人可為配偶及18周歲的親屬辦理附屬卡,附屬卡數量最多不超過兩張。主卡持有人有權要求取消其附屬卡。
擴展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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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規定:
第四十四條?發卡行雖已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透支總額的90%,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金額支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主張刑事案件返還的款項應當根據銀行卡收單合同的約定,按照成本、利息、本金的順序從欠款中扣除,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十五條銀行應當建立特約商戶不定期現場檢查制度,重點檢查其銀行卡受理終端的使用範圍、安裝地址、安裝數量是否與簽訂的協議壹致。
百度百科-關於印發《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