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的下列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1、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及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2、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三個月的生活必需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生活必需費用依照其標準執行;
3、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4、未公開發表的發明或者著作;
5、被執行人及其家屬由於身體缺陷而必需的輔助工具,以及用作醫療的物品;
6、祭祀、禮拜用品;
7、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其基本的生產資料;
8、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
9、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準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10、基於扶養關系、撫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
11、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
12、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需的房屋、機器、設備及其他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並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送達協助執行人。查封、扣押、凍結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