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條
發卡銀行應當提供信息查詢服務,通過銀行網站、用卡手冊、電子銀行等多種渠道向持卡人公示信用卡產品和服務、使用說明、章程、領用合同(協議)、收費項目和標準、風險提示等信息。
第六十壹條
發卡銀行應當提供對賬服務。對賬單應當至少包括交易日期、交易金額、交易幣種、交易商戶名稱或代碼、本期還款金額、本期最低還款金額、到期還款日、註意事項、發卡銀行服務電話等要素。對賬服務的具體形式由發卡銀行和持卡人自行約定。
發卡銀行向持卡人提供對賬單及其他服務憑證時,應當對信用卡卡號進行部分屏蔽,不得顯示完整的卡號信息。銀行櫃臺辦理業務打印的業務憑證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