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騙取貸款罪,取得貸款數額在壹百萬元以上,或者騙取貸款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3.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持有、運輸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合計十張以上,累計達到五張以上,刑法規定的其他行為,將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違反國家規定,以虛構交易、虛假定價、現金返還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