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存款又稱信用證存款,是指采用信用證結算的企業為取得信用證而存入銀行信用證存款賬戶的款項。企業根據銀行退回的進款單第壹聯和開證行提交的信用證通知書及有關單據上載明的金額,向銀行支付保證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本科目。
信用證保證金是指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企業為取得信用證而存入銀行信用證保證金賬戶的款項。企業為獲得信用證而存入銀行的存款。
企業向銀行支付存款時,根據銀行退回的第壹聯賬單,借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根據信用證到貨通知及開證行提交的有關單據中規定的金額,借記“庫存商品”、“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等科目,貸記“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
在銀行開立信用證並支付押金。
借: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
貸款:銀行存款
根據開證行提交的信用證通知和有關文件中規定的金額。
借:庫存商品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
貸款:其他貨幣資金-信用證存款
開立信用證保證金是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向銀行申請為國外(境外)方開立信用證而準備的擔保支付資金。具體來說,銀行在收到申請人的完整指示後,將根據指示開立信用證。銀行有權要求申請人交出壹定數額的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財產,作為銀行執行其指令的擔保。銀行會凍結其賬戶資金作為開卡保證金。如果只能存入部分保證金,少於信用證金額,申請人可向銀行申請備用貸款,並與銀行簽訂備用貸款合同。
申請人對開證行應承擔的主要義務:申請人必須償還開證行為代受益人取得單據而支付給受益人的貸款;在他付款之前,作為產權證的文件還是屬於銀行的。如果單據與信用證條款壹致,且申請人拒絕“兌付票據”,則作為擔保的賬戶內存款或凍結資金歸銀行所有;申請人有責任向開證行提供開立信用證所需的壹切費用。因此,開立信用證的保證金通常屬於商業銀行的“信用保證金”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