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如何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的請示》(浙檢研〔2007〕2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