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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如何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自動取款機上使用的行為的批復。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如何定性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的請示》(浙檢研〔2007〕227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並在ATM機上使用的行為,屬於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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