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循原則
本行當期計算的貸款損失準備為期末貸款賬面價值與預計未來可收回金額現值之間的差額。在計算貸款預計未來現金流的現值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對於有客觀證據表明發生減值的所有重要貸款,本行應逐項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按照所有重要貸款的原始實際利率貼現,如果貸款利率是可變的,則按照根據合同確定的當前實際利率貼現;下同)。
(2)對於有客觀減值證據的非重要貸款,銀行可以逐項或組合計算預計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
(3)所有沒有客戶減值證據的貸款,無論是否為重要貸款,都應根據類似的信用風險特征進行組合以判斷其是否發生減值。如果有投資組合減值的客觀證據,應計算投資組合的預計未來現金流的現值。單獨或合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金的貸款不應再包括在此類貸款組合中進行減值測試。
需要註意的事項
提取貸款損失準備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如果本期應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大於其賬面余額,應按差額補足減值準備,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在核定為壞賬損失時,核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本科目,貸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
已確認核銷的貸款損失準備以後收回的,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客戶貸款”、“貼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同時,借記“公司存款”和“個人存款”,貸記“客戶貸款”和“貼現”。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貸款損失準備金應單獨核算。在資產負債表上,有貸款損失準備的資產應以從資產中扣除貸款損失準備後的金額反映。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應當在資產減值準備明細表中單獨反映。
本科目應按貸款損失準備金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銀行的貸款損失準備金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