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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審批制度改革已在全國鋪開:明年年底將完成統壹審批制度。

3月26日,中國市政府網站公布了國務院辦公廳3月13日印發的《關於全面開展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提出,2019年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各省(自治區)、地級以上城市初步建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將與相關系統平臺實現互聯互通;試點地區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壹步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間,加強輔導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制度。

自2018年5月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以來,試點地區按照國務院部署,實施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基本形成了統壹的審批流程、統壹的信息數據平臺、統壹的審批管理制度和統壹的監管方式。

2065438+2008年6月,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住建部牽頭推進建築許可指標排名,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

2018年5月4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於開展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國辦發[2065 438+08]33號,以下簡稱《通知》),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沈陽、大連、南京開展試點。試點的最終目標是形成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制度。

在今年3月18日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副部長黃艷表示,在各試點地區和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試點地區實現了審批時間縮短壹半以上的目標,從平均200多個工作日縮短到120個工作日,形成了壹批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按照國務院部署要求,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了《關於全面開展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已經2019年2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印發。

以下為全文: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

國辦發[2019]第1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在新形勢下作出的重要決策,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內容。自2018年5月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以來,試點地區按照國務院部署,實施了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全流程、全覆蓋改革,基本形成了統壹的審批流程、統壹的信息數據平臺、統壹的審批管理制度和統壹的監管方式。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全面推行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見。

壹.壹般要求

(1)指導思想。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新發展理念,以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目標,讓企業和群眾辦事更好更快, 加大政府職能轉變和簡政放權力度,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統壹審批流程,統壹信息數據平臺,統壹審批管理制度,統壹監管方式,從而實現。

(2)改革的內容。實施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全過程、全覆蓋改革。改革覆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全過程(包括從項目立項到竣工驗收、公共設施接入服務);主要是住房建設和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領域的專項和重大項目;覆蓋行政許可等審批事項和技術審查、中介服務、市政公共服務、備案等其他類型事項,推進流程優化和標準化。

(3)主要目標。2019上半年,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時間壓縮至120個工作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系統框架和信息數據平臺初步建立在省(自治區)和地級以上城市;到2019年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將與相關系統平臺實現互聯互通;試點地區繼續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創新力度,進壹步精簡審批環節和事項,減少審批環節,壓縮審批時間,加強輔導服務,提高審批效率。到2020年底,基本建立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和管理制度。

第二,統壹審批流程

(4)簡化審批程序。簡化審批事項和條件,取消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的審批事項,降低保留事項的前置條件。下放審批權限,按照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原則,將下級有能力承辦的審批事項下放或委托。合並審批事項,將同壹部門實施的、管理內容相近或屬於同壹辦理階段的多個審批事項整合為壹個審批事項。轉變管理方式,將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可以替代的審批事項調整為政府內部合作事項。調整審批順序,使地震安全性評價在工程設計前完成,環境影響評價、節能評價和取水許可在開工前完成;可以以土地預審意見作為土地使用證明文件,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的安裝應當在開工前辦理,相關設施的建設應當在工程建設階段完成,竣工驗收後直接辦理接入事項。試點地區要進壹步精簡審批流程,在加快探索取消施工圖審查(或縮小審查範圍)、實行告知承諾制和設計人員終身負責制等方面,盡快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

(五)規範審批事項。各地要按照國務院的統壹要求,全面清理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統壹審批事項和法律依據,逐步形成全國統壹的審批事項名稱、申報材料和審批時限。按照合法、簡便、高效的原則,制定國家、省(自治區)、地市級及以上城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明確各項審批事項的適用範圍和前置條件,實行動態管理。下級政府制定的審批事項清單原則上應與上級政府的審批事項清單保持壹致。超出上級政府審批事項清單範圍的,應當報上級政府備案,並說明理由。

(6)合理劃分審批階段。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主要分為土地規劃許可、工程建設許可、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四個階段。其中,土地規劃許可階段主要包括項目審批、選址意見書核發、土地預審、土地規劃許可證核發等。工程建設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方案審查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施工許可階段主要包括設計審查確認、施工許可發放等。竣工驗收階段主要包括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驗收,竣工驗收備案。其他行政許可、強制評估、中介服務、市政公共服務、備案等事項納入相關階段或與相關階段同步推進。每個審批階段確定壹個牽頭部門,實行“壹個牽頭、並聯審批、限時辦結”。牽頭部門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嚴格按照限定時間完成審批。

(七)審批流程的分類。制定全國統壹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圖示範文本。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示範文本,分別制定政府投資、社會投資等不同類型項目的審批流程圖;同時,根據實際情況,根據工程建設項目類型、投資類別、規模等,可以進壹步梳理合並審批流程。簡化社會投資的中小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對計劃出讓土地的項目,不再審查設計方案,施工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並為壹個階段。試點地區要進壹步加大改革力度,也可以探索在其他建設項目中將施工許可和施工許可合並為壹個階段。

(八)實行圖紙會審和聯合驗收。制定施工圖設計文件會審和竣工聯合驗收管理辦法。將消防、人防、技防的技術審查納入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相關部門不再進行技術審查。實行規劃、土地、消防、人防、檔案等事項限時聯合驗收,統壹竣工驗收圖紙和驗收標準,統壹出具驗收意見。對驗收中涉及的測繪工作,實行“壹次性委托、聯合測繪、成果共享”。

(9)實施區域評估。在各類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等具備條件的區域,由政府統壹組織開展重要礦產資源區域評估、環境影響評估、節能評估、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地震安全性評估、水資源論證等評估事項。實行區域評估的,政府相關部門應在土地出讓或劃撥前告知建設單位相關建設要求。

(十)實行告知承諾制。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行為且不會造成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公布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和具體要求。申請人按要求作出書面承諾的,審批部門可根據申請人的信用情況直接作出審批決定。對區域評估範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相應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

三。統壹信息和數據平臺

(十壹)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制度。地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原則,整合建設覆蓋本地所有相關部門和區縣的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並與全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對接,實現審批數據實時享受。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應當將省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納入系統管理,並與國家和地方城市審批管理系統實時共享審批數據。研究制定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管理辦法,通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的指導和監督。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應具備“多規合壹”業務協同、網上並聯審批、統計分析、監督管理等功能,在“壹張藍圖”的基礎上開展審批,實現統壹受理、並聯審批、實時流轉、跟蹤監管。以應用為導向,打破“信息孤島”,2019年底前實現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全國壹體化網上政務服務平臺對接,推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與投資項目網上審批監管平臺等相關部門審批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整合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的資金安排。

四、統壹審批管理制度

(十二)“壹張藍圖”協調項目實施。協調整合各類規劃,劃定各類控制線,構建“多規合壹”的“藍圖”。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加強“多規合壹”業務協同,協調各部門對建設條件的要求和需要開展的評估事項,為項目建設單位落實建設條件和加強相關部門監督管理提供依據,加快項目前期規劃生成,簡化項目審批或核準程序。

(十三)“壹個窗口”提供綜合服務。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大廳建設,發揮政務大廳為企業群眾服務、監督、協調和審批的作用。整合各部門和市屬公共單位設立的服務窗口,設立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綜合服務窗口。建立健全“前臺受理、後臺審核”機制,統壹綜合服務窗口收寄,實現“壹個窗口”服務和管理。省級人民政府要統壹制定本地區“壹窗受理”工作規則。鼓勵申請人為建設項目審批提供咨詢、指導、協調和代理服務,幫助企業了解審批要求,提供相關建設項目申報材料清單,提高申報率。

(十四)《壹表》整合申請材料。各審批階段實行“壹個辦事指南、壹份申請表、壹套申報材料、多次審批”的操作模式。牽頭部門制定統壹的服務指南和申請表,申請人在每個審批階段只需提交壹套申請材料。建立健全審批清單服務機制,主動向申請人提供項目需要審批的事項清單。不同審批階段的審批部門享受申請材料,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交。

(十五)“壹套機制”規範審批運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配套制度,明確部門職責,明確工作程序,規範審批行為,確保審批各階段、各環節無縫銜接。建立審批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部門意見分歧。建立跟蹤監管制度,實時跟蹤審批,全程監管。各級政府部門要主動加強與人大、司法機構的溝通協調,加快改革和廢止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和標準,修改或廢止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要求不壹致的相關制度,建立依法推進改革的長效機制。

動詞 (verb的縮寫)統壹監管方式

(十六)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進壹步轉變監管理念,完善事中事後監管體系,規範事後監管模式,建立以“雙隨機壹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重點監管為補充,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嚴肅查處違規行為。對實行告知承諾制的審批,審批部門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承諾人履行承諾的情況。承諾人不履行承諾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並追究承諾人的相應責任。

(十七)加強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建設項目審批信用信息平臺,完善申請人信用記錄,建立紅黑名單制度,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發布建設項目審批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合作備忘錄,嚴格監管失信企業和從業人員。將企業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不履行承諾等失信行為納入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並與國家信用信息共享平臺互聯互通,加強信用信息共享,構建“壹處失信、處處受限”的聯合懲戒機制。

(十八)規範中介和市政公共服務。建立健全中介服務和市政公共服務管理制度,實行服務承諾制,明確服務標準和流程,規範服務收費。依托工程建設項目審批管理系統,建立中介服務網上交易平臺,對中介服務進行全過程監管。供水、供電、燃氣、熱力、排水、通訊等市政公共服務應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實行統壹規範管理,為建設單位提供“壹站式”服務。

第六,加強組織實施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切實擔負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指導責任;各部門要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投資審批制度改革等“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任務的協調聯動,形成改革合力。省級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實施意見的要求,全面領導本地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加強統籌協調、指導和監督,為改革工作提供組織和經費保障,積極推動各項改革措施的落實。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後1個月內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報住房城鄉建設部備案。各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承擔起改革的主體責任,成立由主要負責同誌任組長的領導小組,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時間表和路線圖,確保按時保質完成任務。

(二十)加強溝通反饋和培訓。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建立上下聯動的溝通反饋機制,及時掌握地方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情況,督促指導地方研究解決改革中遇到的問題。各地要圍繞重點難點問題,采取集中培訓、網上培訓、專題培訓等方式,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工作人員和報考人員的業務培訓,全面解讀和引導相關政策,提高改革能力和業務水平。

(二十壹)嚴格督促落實。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評估機制,重點評估全過程、全覆蓋改革和統壹審批流程、統壹信息數據平臺、統壹審批管理制度、統壹監管模式等情況。,並將有關情況報告國務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地方有關部門工作的監督,跟蹤改革任務落實情況。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報送工作進展情況。對工作推進不力,影響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進程,特別是沒有按時完成階段性工作目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問責。

(二十二)做好宣傳引導。各地要通過多種形式及時宣傳報道相關工作措施和成效,加強輿論引導,增進公眾對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為改革順利推進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國務院辦公廳

2019三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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