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請立即向銀行咨詢。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超過3個月未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透支1000)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違反信用卡管理規定。信用卡的使用壹般是指使用偽造或無效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壹種。本罪與詐騙罪的關系是特別法與壹般法。信用卡是本罪中的犯罪工具。行為人利用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壹般法而非犯罪客體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而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所體現的信用進行詐騙的犯罪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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