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Overdue Payment)是對不按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按滯納天數加收滯納稅款壹定比例的款項,它是稅務機關對逾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給予經濟制裁的壹種措施。
特征是:
(1)適用於負有金錢給付義務。
(2)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不履行義務。
(3)可以反復為之,具體表現為按日加收。
如按照稅法有關規定,稅務機關對不按規定期限交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就其拖欠稅款,依法按日加征壹定比例的罰金。主要適用於稅收領域,但不限於此。其他管理領域凡存在金錢給付義務的,當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都有采用滯納金的可能,如環保的排汙費等。
滯納金措施既可以避免因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使國家利益受損害,同時也能避免因直接施加於相對人使其權益受損,並能促使其盡快履行義務,因而可作為行政管理的有效手段。
特點有哪些?
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
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征收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
懲罰性,指的是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的期限繳款而采取的懲罰性的措施。根據滯納金的以上特點,滯納金只能發生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比如《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例如:
(1)納稅人小劉1月應納稅款為10000元,應在2月15日繳納,但是小劉忘記了,到16日接到稅務局催繳通知後才繳納,那麽小劉在繳納10000元稅款的同時,還需繳納1天的滯納金,即:10000元*1*0.05%=5.0元,滯納金最少5元人民幣。
(2)小馬的銀行信用卡應於2013年3月25日還上月消費金額40000元,但是小馬當時只還了30000元,當月28日收到工資後才能歸還剩余10000元,這樣小馬就需要繳納10000元對應3天的滯納金,假設滯納金的比例是0.01%/天,那麽歸還剩余款項時應多繳納的滯納金為:10000*3*0.01%=3(元)。